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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日期:2020-10-12来源:办公室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阳光国企”建设,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76号)、南京市国资委《南京市国资委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宁国资委办〔20201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或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经营情况、重大事件及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周期、决策活动的全过程,增强自律意识,做到依法依规、真实透明、及时准确,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营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简介等。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等。

(三)审计报告摘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

(四)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和员工平均收入。包括报告期末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员工年均收入水平等。

(五)董事会报告摘要。包括上述第(二)、第(四)项内容,以及企业认为应当为公众所知悉的重要内容。

(六)“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改革改制、重大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未决诉讼),大额资金运作(重大融资、质押及对外担保、对外捐赠)。

(七)年度财务预算和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八)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经济责任、安全责任、创新责任、环境责任、职工权益、未来展望。

(九)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产销量、重大工程进展情况。

(十)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简介等。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

(三)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

(四)重大改革改制情况。包括综合改革推进情况,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引入的战投、吸引各类资本情况,资产、股权转让及僵尸企业处置情况等。

(五)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六)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简介等。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

(三)重大改革改制情况。包括综合改革推进情况,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引入的战投、吸引各类资本情况,资产、股权转让及僵尸企业处置情况等。

(四)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第八条  企业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  

第九条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条  在集团门户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实行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通过企务公开等方式,实行内部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时限

(一)企业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二)企业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一)集团领导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查、督导和检查。

(二)党委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的责任部室,负责与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公开的协调和督办、公开信息的文字审核。

(三)集团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汇总、维护更新。网站公开信息保留期限不少于1年。

(四)各有关部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内容的起草、上传。

第十四条  管理审批流程

拟公开信息通过集团办公自动化系统履行审批程序。拟公开信息必须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分管领导进行内容和保密审查,集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信息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经中介机构鉴证的,应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

第十六条  如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企业重大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发生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况的,要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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