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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近期,甘肃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对各监督单位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共有66名党员干部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期发布的通报,可以发现王铁、蒲波、白向群等被“双开”的中管干部,胡志强、叶青、赵文清等被“双开”的省管干部都存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那么,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有哪些?报告事项包括什么内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又集中在哪些方面?   2017年2月8日 ,修订后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正式实施。《规定》明确,报告对象包括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
2019-01-04
如何理解“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消费项目。因此,本项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主要是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饭店、宾馆等场所进行业务招待、出差住宿或者组织培训。   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方面的专门性规定,《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没有对职务消费场所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也提出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检查,将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还要求企业负责人将职务消费情况在述廉评廉会议上进行通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之所以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就是要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特定关系人是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职务消费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支出,如果国有企业领导
2019-01-02
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意义何在?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对职务消费问题作了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依据这些规定的要求进行职务消费。   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加强对职务消费行为的管理、监督和制约,增加透明度,能够防止和避免奢侈浪费等现象的发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第一,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能够预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借机腐败。由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在客观上,形式、内容多样,难以监督和约束;在主观上,人们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国家和国有企业尚未形成系统性的规范措施,使职务消费成为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挥霍
2018-12-24
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行为的限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规定,即第(七)项提出:不得“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行为,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有一定关联或者没有关联的从业行为。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这些人员毕竟与一般的公民不同,他们依法享有国家给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他们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和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商业秘
2018-12-21
 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从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要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忠实履行其经营管理者的职责,对其所在的国有企业负责,除了禁止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外,非常重要的是防止发生各类利益冲突。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职务和执行公务中,避开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行为,限制各种关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既便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忠实履行职责,创造工作业绩,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因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党中央高度重视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虽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直接使用“利益冲突”一词,但“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
2018-12-19
怎样理解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这里规定了两种禁止性行为。   第一,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该条明确划清了商业贿赂行为与合法商业行为的界线,经营者在正规账目之外暗中给予、接受财物或其他便利,即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这种行为的特征一是“账外”,不入正规的账目;二是“暗中”,不在发票或合同中注明。与商业贿赂行为相反,在经济活动中可以给予、接受折扣和佣金,只是折扣和佣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入账”,要依法纳税;二是“明示”,要在合同、发票中注明。企业经济往来中正常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等,应当归企业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果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则是贪污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第二,不得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
2018-12-17
怎样理解不得“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不得收受贿赂,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也都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根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包括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内的领导干部,在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根据《中共中央
2018-12-14
如何理解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这里规定了两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禁止性行为。   一是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既包括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无论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还是进行有偿中介活动,必然挤占工作时间,分散工作精力,难免占用企业资源,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损害企业利益,所以是不允许的。   二是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同类经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从事的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一切与本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业务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等利益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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