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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典型案例】   张某,某国有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企管部经理。2016年6月,经单位领导同意,由张某负责将A公司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进口数控三面冲孔机借给一外资汽车制造商(以下简称B公司)使用,同时A公司要求企管部负责该出租物的回收和管理。2016年9月,借用合同履行完毕,但进口数控三面冲孔机仍放置在B公司。   2016年10月之前,张某代表A公司与某汽车零配件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共发生6次购销业务,C公司欠A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一直未能支付。因C公司负责人赵某和张某系同学关系,A公司领导责成张某向 C公司追讨货款。赵某恳请张某想办法替自己先向A公司归还部分货款,并承诺1个月后归还张某垫付的钱款及欠A公司的尾款。张某为减轻未追回货款的压力,于2016年12月私自将存放在B公司的进口数控三面冲孔机予以变卖,得款人民币8.9万元,全部用于替赵某的C公司归还所欠A公司的部分货款。该案因群众举报而案发,经监委查证属实。案发后,张某共归还了人民币2.9万元,尚有人民币6万元不能退还。   【分歧意见】   对于张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
2020-0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该条因涉及相关公职人员的“饭碗”备受关注。如何理解“案件情况特殊”以及“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具体程序,是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的前提。   全面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   《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公职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的标准不尽相同,不同的对象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处理。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以保留公职。1988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2007年《行政
2020-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作为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完善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了对公权力的监督,提升了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笔者认为,准确适用《政务处分法》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政务处分期内又受到新的政务处分,如何合并执行?《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确立了政务处分合并执行规则,但对于政务处分期内又受到新的政务处分应如何执行却未予明确。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对政务处分期内又受到新的政务处分的,应按原政务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政务处分期限之和确定政务处分执行期限。理由如下:   第一,上位法未规定的情形可适用下位法。从规范性文件位阶上看,《政务处分法》属全国人大立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则分别属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政务处分法》属上位法。因此在《政务处分法》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下位法规定。   第二,体现过罚
2020-08-13
  法规制度重在务实管用、简便易行。政务处分制度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公职人员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出相应的规定。政务处分作为针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措施,有效管用是一项基础要求。政务处分的有效性,既表现为政务处分对违法公职人员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也表现为监察机关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吏的思想,是制定和执行《政务处分法》的重要价值。   规定受到政务处分的影响和后果。《政务处分法》针对不同种类的处分,设定了从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处分期间。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的规定,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处分后,公职人员在晋升职务、职级和工资薪酬待遇等方面,将受到程度、持续时间不同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还要被降低工资级别、职务层次、职级等。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
2020-07-29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创设政务处分制度,覆盖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填补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在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相应的处分期间。1952年,政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确立了公务员奖惩制度。1957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8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去掉了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将处分确定为6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此后,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
2020-07-16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加强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查处地方债务风险中隐藏的腐败问题。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国有企业领域反腐败持续加强,上半年至少40名国企领导人员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通报,其中28人接受审查调查,12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国企领域腐败呈现四个特点   重要领域、关键岗位腐败多发。通报显示,在40人中,能源矿产领域16人,约占40%;投资领域11人,约占27.5%;交通建设领域5人,约占12.5%;烟草、外贸、旅游等约占20%。从职务看,大多数为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关键岗位,有的长期在同一岗位任职。国有企业资本雄厚、掌握重要资源、具有行业优势,易成为权力寻租、靠企吃企、权钱交易的重灾区,关键岗位对资源、资产、资金拥有着处置决定权,不正确履职往往会滋生腐败问题。   首先是政治上出了问题。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12人中,有9人涉及对抗组织审查的问题,手段包括与他人串供、隐匿证据、不如实交代问题等。问题多发的背后,与违纪违
2020-07-02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务处分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记者注意到,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
2020-05-28
  单位或部门的“领头雁”,明知下属做的事违规,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奉行多栽花少栽刺;   身居关键岗位的一家之主,明知家人打着自己的旗号办事谋利,却左耳朵进右耳朵出,默许纵容;   身处审批的重要关口,明知管辖范围内有人以次充好、攫取暴利,只因心里有鬼假装看不见……   现实中,一些腐败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愈演愈烈,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不管不问有很大关系。问题面前不躲闪、不遮掩本是义不容辞,可在明知违规的前提下,是什么让本应守土有责的他们选择了“沉默”?   做老好人,追求一团和气——   不去问   对于一些党组织负责人而言,他们不是不知道问题所在,而是因“各怀心事”而选择性无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要自己没问题,绝不蹚浑水;怕得罪人、丢选票,明知不对,少说为佳,以求保持一团和气;维护地方与部门的“形象”,搞“家丑不外扬”“报喜不报忧”。   【典型案例】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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